邵武市(2026年)

位置面积 

人口民族 

区划调整 2026年3月31日,省政府以闽政文〔2026〕94号文批复同意邵武市撤销下沙镇,设立街道事宜由南平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4月11日,南平市政府以南政综〔2026〕28号文批复同意邵武市撤销晒口街道、下沙镇,并置设立沙溪街道,街道办事处驻下沙村。

4月11日,南平市政府以南政综〔2026〕29号文批复同意邵武市将通泰街道析置为通泰、城南两个街道。行政区划变更后:通泰街道下辖西门、五四、城富、熙春、向南、跃进、北门、月山关、城富南门、城裕等10个社区、长坪1个村,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城南街道下辖鲤鱼山、三里亭、下南寮、沧浪、严羽、旗山等6个社区,街道办事处驻凯旋路1号。

政区划分 邵武市辖5个街道、11个镇、3个乡:昭阳街道、通泰街道、水北街道、沙溪街道、城南街道、城郊镇、水北镇、卫闽镇、沿山镇、拿口镇、洪墩镇、大埠岗镇、和平镇、肖家坊镇、大竹镇、吴家塘镇、桂林乡、张厝乡、金坑乡。市政府驻昭阳街道新建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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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码 政区名称

 350781   邵武市 

 350781001  昭阳街道 

 350781002  通泰街道 

 350781003  水北街道 

         沙溪街道 

         城南街道 

 350781100  城郊镇 

 350781101  水北镇 

 350781103  卫闽镇 

 350781104  沿山镇 

 350781105  拿口镇 

 350781106  洪墩镇 

 350781107  大埠岗镇 

 350781108  和平镇 

 350781109  肖家坊镇 

 350781110  大竹镇 

 350781111  吴家塘镇 

 350781200  桂林乡 

 350781201  张厝乡 

 350781202  金坑乡 

 

 

附录(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或公告原出处内容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邵武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闽政文〔2026〕9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邵武市晒口街道、下沙镇并置为沙溪街道行政区划变更的请示》(南政综〔2025〕109号)收悉。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撤销邵武市下沙镇,设立街道事宜由你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你市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周密做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的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等问题,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调整方案及时稳妥顺利实施。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区划调整所需费用由你市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应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完成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晒口街道、下沙镇
并置为沙溪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南政综〔2026〕28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街镇并置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邵政综〔2025〕7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邵武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闽政文〔2026〕94号)和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撤销邵武市晒口街道、下沙镇,并置设立邵武市沙溪街道,沙溪街道办事处驻下沙村,管辖范围为原晒口街道、下沙镇辖域,以管辖地域界线为街道管理界线。

你市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要求,周密做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的组织实施,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要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调整方案及时稳妥顺利实施、配套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区划调整所需费用由你市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应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1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通泰街道析置为
通泰、城南两个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南政综〔2026〕29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通泰街道析置为两个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邵政综〔2025〕74号)收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将通泰街道析置为通泰、城南两个街道。行政区划变更后:通泰街道下辖西门、五四、城富、熙春、向南、跃进、北门、月山关、城富南门、城裕等10个社区、长坪1个村,街道办事处驻地不变,以所辖村(社区)地域界线为街道管理界线;城南街道下辖鲤鱼山、三里亭、下南寮、沧浪、严羽、旗山等6个社区,街道办事处驻凯旋路1号,以所辖社区地域界线为街道管理界线。

你市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要求,周密做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的组织实施,明确两个街道发展定位、目标和方向,增强城市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要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依法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调整方案及时稳妥顺利实施、配套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区划调整所需费用由你市自行解决。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应在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完成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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