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全国人口9亿8255万人(1980年末,不包括台湾省),比上年末增加1163万人,增长1.2%。首都北京。

1980年末行政区划数据

中国共划分为22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合计30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国大陆共有107个省(自治区)辖市、170个地区、29个自治州、1个行政区、9个盟(合计316个地级行政单位),463个市辖区、113个地(州、盟)辖市、1998个县、72个自治县、54个旗、3个自治旗、4个特区、3个工农区、1个林区、1个山、1个县级镇(共2713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含地(州)辖市所设的48个市辖区以及其他县级单位)。【(大陆区域)共有223座城市,包括3个直辖市、107个省辖市、113个地(州、盟)辖市】

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新的排列顺序排列。

北京市(京) 辖10个市辖区、9个县(共19个县级行政单位)。

天津市(津) 辖13个市辖区、5个县(共18个县级行政单位)。

河北省(冀,石家庄) 辖2个省辖市、10个地区(共12个地级行政单位),11个市辖区、7个地辖市、137个县、2个自治县(共157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含7个地辖市所设的28个市辖区)

山西省(晋,太原) 辖4个省辖市、7个地区(合计11个地级行政单位),15个市辖区、3个地辖市、101个县(合计119个县级行政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蒙,呼和浩特) 辖3个省辖市、9个盟(共12个地级行政单位),13个市辖区、7个盟辖市、22个县、54个旗、3个自治旗(共99个县级行政单位)。

辽宁省(辽,沈阳) 辖10个省辖市、2个地区(共12个地级行政单位),42个市辖区、2个地辖市、43个县、2个自治县(共89个县级行政单位)。

吉林省(吉,长春) 辖2个省辖市、3个地区、1个自治州(共6个地级行政单位),9个市辖区、7个地(州)辖市、35个县、2个自治县(共53个县级行政单位)。

黑龙江省(黑,哈尔滨) 辖7个省辖市、7个地区(共14个地级行政单位),51个市辖区、5个地辖市、63个县、1个自治县(共120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8个地区辖区以及2个地辖市的10个市辖区)。

上海市(沪) 辖11个市辖区、10个县(共21个县级行政单位)。

江苏省(苏,南京) 辖7个地级市、7个地区(共14个地级行政单位),32个市辖区、4个地辖市、64个县(共100个县级行政单位)。

浙江省(浙,杭州) 辖3个省辖市、8个地区(共11个地级行政单位),13个市辖区、5个地辖市、65个县(共83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1个特区)。

安徽省(皖,合肥) 辖8个省辖市、8个地区(共16个地级行政单位),34个市辖区、4个地辖市、70个县(共108个县级行政单位)。

福建省(闽,福州) 辖2个省辖市、7个地区(共9个地级行政单位),10个市辖区、4个地辖市、62个县(共76个县级行政单位)。

江西省(赣,南昌) 辖4个省辖市、6个地区(共10个地级行政单位),16个市辖区、6个地辖市、80个县、1个山(共103个县级行政单位)。

山东省(鲁,济南) 辖4个省辖市、9个地区(共13个地级行政单位),21个市辖区、5个地辖市、106个县(共132个县级行政单位)。

河南省(豫,郑州) 辖6个省辖市、10个地区(共16个地级行政单位),26个市辖区、10个地辖市、111个县(共147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1个矿区、1个地区辖区以及2个地辖市的7个市辖区)。

湖北省(鄂,武汉) 辖6个省辖市、8个地区(共14个地级行政单位),13个市辖区、4个地辖市、70个县、2个自治县、1个林区(共90个县级行政单位)。

湖南省(湘,长沙) 辖5个省辖市、10个地区、1个自治州(共16个地级行政单位,不包括韶山区),22个市辖区、9个地辖市、86个县、4个自治县(共121个县级行政单位)。

广东省(粤,广州) 辖10个省辖市、1个行政区、7个地区、1个自治州(共19个地级行政单位),18个市辖区、4个地辖市、92个县、3个自治县(共117个县级行政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 辖4个自治区辖市、8个地区(共12个地级行政单位),17个市辖区、2个地辖市、72个县、8个自治县(共99个县级行政单位)。

四川省(川、蜀,成都) 辖4个省辖市、11个地区、3个自治州(共18个地级行政单位),21个市辖区、9个地辖市、177个县、2个自治县、3个工农区(共212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1个办事处、1个地辖市所设的1个市辖区)。

贵州省(黔、贵,贵阳) 辖2个省辖市、5个地区、2个自治州(共9个地级行政单位),5个市辖区、3个地(州)辖市、66个县、9个自治县、4个特区(共87个县级行政单位)。

云南省(滇、云,昆明) 辖2个省辖市、7个地区、8个自治州(共17个地级行政单位),4个市辖区、2个州辖市、102个县、19个自治县、1个州辖镇(共128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1个地区辖区)。

西藏自治区(藏,拉萨) 辖1个自治区辖市、5个地区(共6个地级行政单位),1个市辖区、71个县(共72个县级行政单位)。

陕西省(陕、秦,西安) 辖3个省辖市、7个地区(共10个地级行政单位),11个市辖区、3个地辖市、91个县(共105个县级行政单位)。

甘肃省(甘、陇,兰州) 辖2个省辖市、8个地区、2个自治州(共12个地级行政单位),6个市辖区、2个地辖市、66个县、7个自治县(共81个县级行政单位)。

青海省(青,西宁) 辖1个省辖市、1个地区、6个自治州(共8个地级行政单位,不包括矿区办事处),4个市辖区、1个州辖市、32个县、5个自治县(共42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龙羊峡办事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 辖2个省辖市、2个地区(共4个地级行政单位),7个市辖区、16个县(共23个县级行政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 辖3个省辖市、7个地区、5个自治州(共15个地级行政单位),7个市辖区、5个地(州)辖市、74个县、6个自治县(共92个县级行政单位,不包括1个州辖市所设的2个市辖区)。

台湾省 (行政区划资料暂缺)

说明:上述数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民政部编)等区划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如需引用,请以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数据为准。2020/8/26第5次更新,2020/9/11第6次更新,2023/6/11第7次更新。(注:本站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暂按地级行政单位统计,其他与原出处有不一致之处不一一详述,请自行判断)

 

1980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国务院批文(以发文时间为序)

★1月29日,《国务院关于将吉林省东辽县与辽源市合并的批复》(国发〔1980〕27号):同意撤销东辽县,将东辽县的行政区域并入辽源市。

★1月29日,《国务院关于将安徽省芜湖行署改为宣城行署、撤销池州行署的批复》同意:一、将芜湖地区行政公署由芜湖市迁驻宣城县,并改名为宣城地区行政公署,所辖的芜湖县划归芜湖市领导。 二、撤销池州地区行政公署,将其所辖的东至县、贵池县仍划回安庆地区管辖,太平县、石台县仍划回徽州地区管辖,青阳县划归宣城地区管辖。 三、将徽州地区的宁国县划归宣城地区管辖。

★1月31日,《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将朝阳县部分地区划归朝阳市管辖的批复》:同意将朝阳县七道泉子公社山咀、北三家、新地三个生产大队,西大营子公社哨口大队,凌北公社新荒地生产队和边杖子公社大西山生产队,划归朝阳市管辖。

★3月28日,《国务院关于扩大潍坊市郊区的批复》:同意扩大潍坊市郊区,将潍县下述九十四个生产大队划归潍坊市管辖,即:红星公社全部四十一个生产大队;望留公社营子、南小圩河、小许家、大胥家、颜家、小庄子、徐家、武家、姚家、花家、华家、大庄子、冢子、小崖头十四个生产大队;圩河公社偏凉子、东夏庄、西夏庄、后羊、湾头、西羊、河湾、卧龙桥八个生产大队;二十里堡公社邢石、三娘庙、田家庄、刘家庄、沙窝、十里堡、赵疃、陈家庄、北胡柱、南胡柱一、南胡柱二、南胡柱三、于家涝洼十三个生产大队;治浑街公社前栾、后栾、张家庄、梨园、三甲、十甲、三官庙、大河北、小河北、九龙山十个生产大队;沟西公社董家、赵家、高家、范家、山后王、山后徐、东河西、西河西八个生产大队。

★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调整九江市和庐山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发〔1980〕80号)同意:一、将九江行署领导的九江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二、撤销庐山现行的行政区划建制,将庐山的行政区域包括牯岭镇和东风、高垅、红旗、赛阳、威家五个公社全部划归九江市管辖,并改设为九江市的一个区级行政单位。 三、将现属星子县五里公社的交通大队、九江县黄老门公社的大塘大队和赛城湖垦殖场划归九江市管辖。

★4月15日,《国务院关于恢复辽阳县设立灯塔县和调整辽阳市郊区的批复》同意:一、恢复辽阳县。以辽阳市首山区所辖的首山、沙岭等二十二个公社(镇)的行政区域,为辽阳县的行政区域。辽阳县由辽阳市领导。 二、设立灯塔县。以辽阳市灯塔区所辖的灯塔、邵二台等十五个公社(场、镇)的行政区域,为灯塔县的行政区域。灯塔县由辽阳市领导。 三、将辽阳市首山区首山公社蛤蜊河、方双树、水泉,沙岭公社贾双树、望宝台、唐庄子、小祁家、石桥子、朝光,小屯公社峨嵋、前进等十一个生产大队,划归辽阳市郊区领导。

★4月20日,《国务院关于湖北省设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的批复》:同意设立鹤峰土家族自治县,以原鹤峰县的行政区域为该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5月12日,《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将临潼县划归渭南地区领导的批复》:同意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批准划归西安市领导的临潼县,仍划归渭南地区领导。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将格尔木县改设为格尔木市的批复》(国发〔1980〕157号):同意将格尔木县改设为格尔木市。其行政区域以原格尔木县辖区为基础,将甘森等地草场划归格尔木市,并代管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唐古拉山公社。格尔木市由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领导。

★6月14日,《国务院关于甘肃省设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的批复》:同意设立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将临夏县的大河家、刘集、石塬、柳沟、吹麻滩、关家川、胡林家、安集、寨子沟、居集、郭干、中咀岭、小关、癿藏、铺川、银川等十六个公社划为自治县的行政区域。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吹麻滩。【注:1981年5月24日正式成立】

★7月15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恢复娄底市的批复》(国发〔1980〕178号):同意恢复娄底市建制。娄底市的行政区域包括涟源县的娄底镇和方石、水洋、东风、民福、思塘等五个生产大队,由涟源地区领导。【注:东风、民福两个大队属杉山公社,方石、水洋两个大队属西洋公社,思塘大队属百亩公社】

★7月17日,《国务院关于湖南省将新化县的铎山等四个公社划归冷水江市管辖的批复》(国发〔1980〕181号):同意将新化县的铎山、岩石、三尖、矿山四个公社划归冷水江市管辖。

★7月17日,《国务院关于山东省将高密县的铺集、张家屯两个公社仍划归胶县管辖的批复》:同意将现属高密县的铺集、张家屯两个公社仍划归青岛市的胶县管辖。

★7月18日,《国务院关于陕西省恢复汉中市撤销汉中县的批复》:同意恢复汉中市,撤销汉中县,以汉中县的行政区域为汉中市的行政区域。汉中市由汉中行署领导。

★7月26日,《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兴安盟和乌兰浩特市的批复》:同意恢复兴安盟和乌兰浩特市。兴安盟辖原呼伦贝尔盟的扎赉特旗、科尔沁右冀前旗、突泉县,以及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右翼中旗,并将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乌兰浩特镇恢复为市,共辖五个旗县市,盟机关驻乌兰浩特市。乌兰浩特市的行政区域除科尔沁右翼前旗的乌兰浩特镇外,还将镇附近的居力很、乌兰哈达、义勒力特三个公社和归流河公社的三合大队划为市的郊区。乌兰浩特市由兴安盟领导。【兴安盟于10月1日正式成立】

★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设立鄂托克前旗的批复》:同意设立鄂托克前旗,以鄂托克旗的布拉格、毛盖图、马拉迪、查汗特勒盖、吉拉、珠和、三段地、二道川、城川、芒哈图等十个人民公社为鄂托克前旗的行政区域。旗址设在敖勒召其。

★9月11日,《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将禄丰县琚家营村划归安宁县管辖的批复》:同意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土官公社指挥营大队的琚家营村三个生产队划归昆明市安宁县管辖。

★9月26日,《国务院关于河南省恢复周口市、驻马店市的批复》同意:恢复周口市,以商水县周口镇的行政区域为周口市的行政区域,周口市归周口地区领导;恢复驻马店市,以确山县驻马店镇及附近的烧山、塘房庄、周庄、邓瓦房四个大队的行政区域为驻马店市的行政区域,驻马店市归驻马店地区领导。

★10月3日,《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凤台县古沟等十一个公社仍划归淮南市的批复》:同意将原批准划归凤台县的古沟、高皇、夹沟、龚集、田集、潘集、芦集、泥河、架河、祁集、贺町等十一个公社仍划归淮南市领导并成立潘集区。

★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北京市设立燕山区的批复》:同意设立燕山区。将房山县周口店公社的坟山大队,城关公社的羊耳峪、岗山、凤凰亭、北庄大队和朱各庄大队的马庄生产队划归燕山区管辖。【注:同时撤销石油化工办事处】

★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设立吴淞区的批复》:同意设立吴淞区。将宝钢地区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和宝山县城厢镇,以及宝钢与吴淞之间的地区,划归吴淞区管辖。

★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黑河市的批复》:同意设立黑河市。以爱辉县的黑河镇、幸福公社和西岗子公社的西岗子煤矿、宋集屯煤矿、东方红煤矿的行政区域为黑河市的行政区域。黑河市由黑河地区领导。

★12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扩大宜春市郊区的批复》:同意将宜春县樟树公社的店前、林田、一寺、阳坑、伊村、梅木、坪田、王华、石湖、双湖等十个大队和宜春县油茶林场划归宜春市管辖。

二、省级政府批文以及其他

(详见本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80年行政区划页面(有待更新))

附:相关

★9月2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等六个部门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联合提出的《关于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请示报告》,……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新起草的各项文件、资料以及档案,凡涉及省、市、自治区排列顺序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注 新的排列顺序如下:1、北京市;2、天津市;3、河北省;4、山西省;5、内蒙古自治区;6、辽宁省;7、吉林省;8、黑龙江省;9、上海市;10、江苏省;11、浙江省;12、安徽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东省;16、河南省;17、湖北省;18、湖南省;19、广东省;20、广西壮族自治区;21、四川省;22、贵州省;23、云南省;24、西藏自治区;25、陕西省;26、甘肃省;27、青海省;28、宁夏回族自治区;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台湾省。】

说明:上述区划调整内容如需引用,请以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机构颁布的正式文件为准。2020/8/26第10次更新,2023/6/6第11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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