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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广东省


  194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市。直辖湛江、汕头2市,分设珠江、东江、西江、北江、粤中、南路、兴梅、潮汕、琼崖等9专区。共辖7市(包括省辖市2、专辖市5)、98县。广州市为中央直辖市。
 
  1950年广东省和广州市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由合浦县析置北海市,为省辖市;原由珠江专署领导的佛山市、粤中专署领导的江门市、北江专署领导的韶关市及琼崖专署领导的海口市,均改由省直辖;后撤销韶关市。原南路专区分设高雷、钦廉2专区;原琼崖专区改设海南行政区。
 
  1951年钦廉专区改称钦州专区。钦州专区和北海市委托广西省领导。广西省怀集县委托广东省领导。
 
  1952年广东省和广州市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将北海市及钦州专区划归广西省;广西省的怀集县划入广东省。广东省改设粤中、粤北、粤东、粤西、海南5行政区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
 
  1953年潮安县的潮州镇改设潮州市;中山县的石岐镇改设石岐市,均由省直辖。
 
  1954年广东省改由中央直接领导。原由中央直辖的广州市划归广东省领导。
 
  1955年广西省所属北海市及钦州专区划归广东省,钦州专区改称合浦专区。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改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956年撤销粤中、粤北、粤东、粤西4行政区,改设为汕头、惠阳、佛山、韶关、高要、湛江6专区。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佛山、石岐、江门3市划归佛山专署领导;韶关市划归韶关专署领导;汕头、潮州2市划归汕头专署领导;湛江市划归湛江专署领导;北海市划归合浦专署领导;海口市划归海南行署领导。
 
  1959年撤销惠阳、合浦2专区。将惠阳专区并入佛山、韶关、汕头3专区;合浦专区并入湛江专区。原高要专区改名为江门专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与海南行署合署办公。
 
  1961年江门专区改名为肇庆专区。
 
  1963年复设惠阳专区。
 
  1965年由汕头专区分置梅县专区。将湛江专区所属北海市及合浦(驻廉州镇)、灵山2县,钦州僮族自治县、东兴各族自治县2自治县划归广西僮族自治区钦州专区。
 
  1966年原由佛山专署领导的佛山、江门2市改由省直辖。
 
  1970年原韶关、惠阳、梅县、汕头、佛山、湛江、肇庆等7专区分别改为地区。原由省直辖的韶关市划归韶关地区领导;佛山、江门2市划归佛山地区领导。
 
  1975年原由韶关地区领导的韶关市,汕头地区领导的汕头市,佛山地区领导的佛山、江门2市,湛江地区领导的湛江、茂名2市和原由海南行署领导的海口市均改由省直辖。
 
  1979年原属惠阳地区的宝安县改设为深圳市;原属佛山地区的珠海县改设为珠海市,均由省直辖。广东省直辖广州、海口、汕头、湛江、茂名、佛山、江门、深圳、珠海、韶关等10市,分设韶关、惠阳、梅县、汕头、佛山、湛江、肇庆等7地区和海南行政区及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共辖14市(包括省辖市10、地辖市4)、92县、3自治县。

1. 广州市
  广州市 1949年10月14日广州市解放后,为中央直辖市。
 
  1950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成立后,广州市由中南军政委员会领导。
 
  1952年广州市由中南行政委员会领导。
 
  1954年广州市划归广东省领导,为广东省辖市。
 
  1960年原属佛山专区的花县(驻新华镇)、从化(驻街口镇)2县划归广州市领导。
 
  1961年恢复佛冈县(驻石角镇。佛冈县原属韶关专区,1959年撤销),划归广州市领导。
 
  1963年将佛冈县划归韶关专区。
 
  1975年原属佛山地区的番禺县(驻市桥镇),惠阳地区的增城、龙门(驻龙城镇)2县,韶关地区的新丰县(驻丰城镇)划归广州市领导。辖6县。

2. 海口市
  海口市 1949年海口市属琼崖专署领导。
 
  1950年海口市改为省辖市,由海南军政委员会领导。
 
  1952年海口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1958年海口市划归海南行署领导。
 
  1975年海口市改由省直辖。

3. 汕头市
  汕头市 1949年汕头市为广东省辖市。
 
  1958年汕头市划归汕头专署领导。
 
  1975年汕头市改由省直辖。

4. 湛江市
  湛江市 1949年湛江市为广东省辖市。
 
  1958年湛江市划归湛江专署领导。
 
  1975年湛江市改由省直辖。

5. 茂名市
  茂名市 1959年由原茂名县的公馆、牛头2乡设立茂名市,属湛江专署领导。
 
  1975年茂名市改由省直辖。

6. 佛山市
  佛山市 1949年设佛山市,属珠江专署领导。
 
  1950年佛山市改由省直辖。
 
  1958年佛山市划归佛山专署领导。
 
  1966年佛山市改由省直辖。
 
  1970年佛山市划归佛山地区领导。
 
  1975年佛山市改由省直辖。

7. 江门市
  江门市 1949年设江门市,属粤中专署领导。
 
  1950年江门市改由省直辖。
 
  1958年江门市划归佛山专署领导。
 
  1966年江门市改由省直辖。
 
  1970年江门市划归佛山地区领导。
 
  1975年江门市改由省直辖。

8. 深圳市
  深圳市 1979年原宝安县改设为深圳市(驻深圳),由省直接领导。

9. 珠海市
  珠海市 1979年原珠海县改设为珠海市(驻香洲),由省直接领导。

10. 韶关市
  韶关市 1949年设韶关市,属北江专署领导。
 
  1950年韶关市改由省直辖,后撤销韶关市。
 
  1951年复设韶关市,由韶关专署领导。
 
  1975年韶关市改由省直辖。韶关地区所属曲江县(驻马坝镇)划归韶关市领导。

11. 韶关地区
  北江临时行政委员会、北江专区、粤北行政区、韶关专区、韶关地区 1949年设北江临时行政委员会,辖韶关市及曲江、乐昌、仁化、南雄、始兴、翁源(驻龙仙镇)、新丰、佛冈(驻石角镇)、从化(驻街口)、清远(驻清城镇)、英德、阳山、连南(驻三江镇)、连山(驻永和镇)、连县(驻连州镇)、乳源等16县。
 
  1950年设北江专区,专署驻曲江县。辖曲江、乐昌、仁化、南雄、始兴、翁源(驻龙仙镇)、新丰、佛冈(驻石角镇)、从化(驻街口)、清远(驻清城镇)、英德、阳山、连南(驻三江镇)、连山(驻永和镇)、连县(驻连州镇)、乳源等16县。韶关市改由省直辖。后撤销韶关市,改设韶关镇,归曲江县领导。
 
  1951年恢复韶关市,北江专署驻韶关市。将新丰县划归东江专区。北江专区辖1市、15县。
 
  1952年撤销北江专区,设立粤北行政区,行署驻韶关市。原北江专区所属韶关市及曲江、乐昌、仁化、南雄、始兴、翁源、佛冈、从化、清远、英德、阳山、连南、连山、连县、乳源等15县及原珠江专区所属花县,原东江专区所属连平、和平、新丰3县划入粤北行政区。花县驻地迁平山洛场。辖1市、19县。
 
  1953年1月25日撤销连南、连山2县,合并设立连南瑶族自治区。粤北行政区辖1市、17县、1自治区。
 
  1954年恢复连山县(驻永和镇)。粤北行政区辖1市、18县、1自治区。
 
  1955年连南瑶族自治区改为连南瑶族自治县。花县由平山洛场迁驻新华乡新华镇。粤北行政区辖1市、18县、1自治县。
 
  1956年撤销粤北行政区,改设韶关专区。原粤北行政区所属花县划归佛山专区;连平、和平2县划归惠阳专区。从化县曾一度由粤北行政区划归佛山专区,不久又由佛山专区划入韶关专区。由曲江、乳源、乐昌3县析置韶边瑶族自治县(驻桂头墟)。韶关专署驻韶关市,辖曲江、乐昌、仁化、始兴、南雄、翁源、新丰、佛冈、从化、清远、英德、阳山、连山、连县、乳源等1市、15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韶边瑶族自治县。
 
  1959年原惠阳专区所属连平(驻忠信镇)、龙川(驻老隆镇)、河源3县划入韶关专区。撤销佛冈县,并入从化县。将从化县划归佛山专区。撤销曲江、仁化2县,并入韶关市;撤销乳源县及韶边瑶族自治县,并入乐昌县;撤销始兴县,并入南雄县;撤销新丰县,并入翁源县;撤销阳山、连县、连山3县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合并设立连阳各族自治县(驻原连县连州镇)。韶关专区辖1市、8县、1自治县。
 
  1960年连平县改名为和平县(驻阳明镇。原和平县于1959年属惠阳专区时撤销)。连阳各族自治县改名为连州各族自治县。恢复阳山、新丰、始兴(驻太平镇)3县。韶关专区辖1市、11县、1自治县。
 
  1961年恢复曲江(驻韶关市)、仁化、连县(驻连州镇)3县。撤销连州各族自治县,改设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驻三江镇)。韶关专区辖1市、14县、1自治县。
 
  1962年10月6日设立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驻永和镇)。撤销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恢复连平县(驻元善镇)和连南瑶族自治县(驻三江镇)。韶关专区辖1市、15县、2自治县。
 
  1963年将河源、连平、和平、龙川4县划归惠阳专区;原由广州市领导的佛冈县(驻石角镇)划入韶关专区。以合并于乐昌县和曲江县的原乳源县和韶边瑶族自治县辖区设立乳源瑶族自治县。韶关专区辖1市、12县、3自治县。
 
  1965年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1966年曲江县驻地由韶关市迁马坝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由永和镇迁吉田。韶关专区辖1市、12县、3自治县。
 
  1970年韶关专区改称韶关地区,地区驻韶关市。辖韶关市及曲江(驻马坝镇)、乐昌、仁化(驻附城镇)、南雄、始兴(驻太平镇)、翁源(驻龙仙镇)、新丰(驻丰城镇)、佛冈(驻石角镇)、英德(驻英城镇)、清远(驻清城镇)、阳山(驻阳城镇)、连县(驻连州镇)等12县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驻吉田)、连南瑶族自治县(驻三江镇)、乳源瑶族自治县3自治县。
 
  1975年韶关市改由省直辖。将新丰县划归广州市领导;曲江县划归韶关市领导。韶关地区辖10县、3自治县。

12. 惠阳地区
  惠阳专区、惠阳地区 1956年设惠阳专区,专署驻惠阳县。原粤东行政区所属惠阳、河源、龙川、紫金、海丰、陆丰6县及粤中行政区所属博罗(驻博城镇)、宝安(驻深圳)、东莞(驻莞城镇)、增城、龙门5县。粤北行政区所属连平、和平2县划入惠阳专区。辖13县。
 
  1958年由惠阳县的惠州镇设惠州市,由惠阳专署领导。惠阳专署驻惠州市。由惠阳县析置惠东县(驻平山镇)。惠阳专区辖1市、14县。
 
  1959年撤销惠阳专区。撤销惠州市,改设惠州镇,划归惠阳县管辖。将惠阳、惠东、增城、龙门、博罗、宝安、东莞7县划归佛山专区;海丰、紫金、陆丰3县划归汕头专区;连平、龙川、河源3县划归韶关专区。撤销和平县,并入连平县。
 
  1963年复设惠阳专区,专署驻惠阳县。原属佛山专区的惠阳(驻惠州镇)、博罗、宝安(驻深圳)、东莞、增城、龙门(驻龙城镇)6县,韶关专区的河源、连平(驻元善镇)、和平(驻阳明镇)、龙川(驻老隆镇)4县及汕头专区的紫金县(驻紫城镇)划入惠阳专区。辖11县。
 
  1964年由惠州镇复设惠州市,属惠阳专署领导。惠阳专区辖1市、11县。
 
  1965年恢复惠东县(驻平山镇,原惠东县划归佛山专区后于1959年撤销)。惠阳专区辖1市、12县。
 
  1970年惠阳专区改称惠阳地区,地区驻惠州市。辖惠州市及惠阳(驻惠州市)、博罗、龙门(驻龙城镇)、河源(驻源城镇)、连平(驻元善镇)、和平(驻阳明镇)、龙川(驻老隆镇)、紫金(驻紫城镇)、惠东(驻平山镇)、宝安(驻深圳镇)、东莞(驻莞城镇)、增城等12县。
 
  1975年将增城、龙门2县划归广州市领导。连平县驻地元善镇改为红阳镇;和平县驻地阳明镇改为东风镇。惠阳地区辖1市、10县。
 
  1979年撤销宝安县,改设深圳市,由省直辖。惠阳地区辖1市、9县。
 
  〔东江专区〕 1949年设东江专区,专署驻惠阳县。辖惠阳、博罗、增城、龙门、连平(驻元善镇)、河源、和平、龙川、紫金、海丰(驻海城镇)、陆丰(驻东海镇)等11县。
 
  1951年原属北江专区的新丰县划入东江专区。东江专区辖12县。
 
  1952年撤销东江专区,将惠阳、紫金、河源、龙川、海丰、陆丰6县划归粤东行政区;连平、和平、新丰3县划归粤北行政区;博罗、龙门、增城3县划归粤中行政区。

13. 梅县地区
  梅县专区、梅县地区 1965年设梅县专区,专署驻梅县。原属汕头专区的梅县(驻梅城镇)、五华(驻水寨镇)、兴宁(驻兴城镇)、大埔(驻湖寮墟)、蕉岭(驻蕉城镇)、平远(驻大柘镇)、丰顺(驻汤坑镇)等7县划入梅县专区。
 
  1970年梅县专区改称梅县地区,地区驻梅县。辖梅县(驻梅城镇)、平远(驻大柘镇)、蕉岭(驻蕉城镇)、大埔(驻湖寮墟)、丰顺(驻汤坑镇)、五华(驻水寨镇)、兴宁(驻兴城镇)等7县。
 
  1978年梅县的梅州镇改设为梅州市,由梅县地区领导。梅县地区驻梅州市。辖1市、7县。
 
  〔兴梅专区〕 1949年设兴梅专区,专署驻梅县。辖梅县(驻梅城镇)、蕉岭(驻蕉城镇)、大埔(驻埔城镇)、丰顺(驻汤坑镇)、五华(驻华城)、兴宁(驻兴城镇)、平远(驻仁居镇)等7县。
 
  1952年撤销兴梅专区。原兴梅专区所属各县并入粤东行政区。

14. 汕头地区
  潮汕专区、粤东行政区、汕头专区、汕头地区 1949年设潮汕专区,专署驻潮安县。辖潮安(驻潮州镇)、饶平(驻三饶镇)、南澳(驻后宅镇)、澄海(驻在城镇)、潮阳(驻棉城镇)、惠来(驻惠城镇)、普宁(驻洪阳)、揭阳(驻榕城镇)等8县。
 
  1952年撤销潮汕专区,改设粤东行政区,行署驻潮安县。原潮汕专区所属潮安、饶平、南澳、澄海、潮阳、惠来、普宁、揭阳8县,东江专区所属惠阳、紫金、河源、龙川、海丰(驻海城镇)、陆丰(驻东海镇)6县及兴梅专区所属梅县(驻梅城镇)、蕉岭(驻蕉城镇)、大埔(驻埔城镇)、丰顺(驻汤坑镇)、五华、兴宁(驻兴城镇)、平远(驻大柘镇)7县划入粤东行政区。普宁县驻地迁流沙镇,饶平县迁黄冈镇,五华县迁水寨镇,龙川县迁老隆镇。辖21县。
 
  1953年由潮安县的潮州镇改设潮州市,由省直辖。
 
  1955年粤东行署由潮州市迁驻汕头市。
 
  1956年撤销粤东行政区,改设汕头专区。原粤东行政区所属惠阳、河源、龙川、紫金、海丰、陆丰6县划归惠阳专区。汕头专署驻汕头市,辖潮阳、澄海、潮安、大埔、饶平、南澳、惠来、普宁、揭阳、丰顺、五华、兴宁、梅县、平远、蕉岭等15县。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汕头、潮州2市划归汕头专署领导。汕头专区辖2市、15县。
 
  1959年原属惠阳专区的海丰、陆丰、紫金3县划入汕头专区。撤销潮州市,并入潮安县;撤销澄海县,并入汕头市;撤销惠来县,并入普宁、潮阳2县;撤销蕉岭县,并入梅县;撤销丰顺县,并入大埔、揭阳2县;撤销南澳县,并入饶平县;撤销平远县,并入兴宁县。汕头专区辖1市、12县。
 
  1960年复设澄海、南澳2县。汕头专区辖1市、14县。
 
  1961年复设惠来(驻惠城镇)、丰顺(驻汤坑镇)、平远(驻大柘镇)、蕉岭(驻蕉城镇)4县。大埔县驻地迁湖寮。汕头专区辖1市、18县。
 
  1963年将紫金县划归惠阳专区。汕头专区辖1市、17县。
 
  1965年将梅县、五华、兴宁、大埔、蕉岭、平远、丰顺7县划归梅县专区。由揭阳、陆丰2县析置揭西县(驻河婆镇)。汕头专区辖1市、11县。
 
  1970年汕头专区改称汕头地区,地区驻汕头市。辖汕头市及澄海(驻在城镇)、潮安(驻潮州镇)、饶平(驻黄冈镇)、南澳(驻后宅镇)、潮阳(驻棉城镇)、惠来(驻惠城镇)、陆丰(驻东海镇)、海丰(驻海城镇)、普宁(驻流沙镇)、揭西(驻河婆镇)、揭阳(驻榕城镇)等11县。
 
  1975年汕头市改由省直辖。汕头地区辖11县。
 
  1979年复设潮州市,属汕头地区领导。辖1市、11县。

15. 佛山地区
  佛山专区、佛山地区 1956年设佛山专区,专署驻佛山市。原粤中行政区所属南海(驻佛山市)、番禺(驻市桥镇)、顺德(驻大良镇)、中山(驻石岐市)、珠海(驻唐家镇)、新会(驻会城镇)、鹤山(驻沙坪镇)、高明、三水(驻西南镇)9县及粤北行政区所属花县、从化(驻街口镇)2县,粤西行政区所属台山(驻台城镇)、恩平、开平(驻长沙镇)3县划归佛山专区,后将从化县划归韶关专区。辖13县。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佛山、石岐、江门3市划归佛山专署领导。佛山专区辖3市、13县。
 
  1959年将江门市及新会、台山、开平、恩平、高明、鹤山6县划归江门专区。原惠阳专区所属惠阳、惠东、增城、龙门、博罗(驻博城镇)、宝安(驻深圳)、东莞(驻莞城镇)7县,原属韶关专区的从化县(驻街口镇)划入佛山专区。撤销惠东县,并入惠阳县;撤销龙门县,并入增城县;撤销三水县,并入南海县;撤销番禺、顺德2县,将番禺县的南部及顺德县合并设立番顺县(驻原顺德县大良镇);番禺县的北部并入花县。撤销石岐市及珠海县,并入中山县。佛山专区辖1市、10县。
 
  1960年将花县、从化2县划归广州市领导。撤销番顺县,复设番禺(驻市桥镇)、顺德(驻大良镇)、三水(驻西南镇)3县。佛山专区辖1市、10县。
 
  1961年复设龙门(驻龙城镇)、珠海(驻香洲)2县。佛山专区辖1市、12县。
 
  1963年将惠阳、博罗、宝安、东莞、增城、龙门6县划归惠阳专区;原属肇庆专署领导的江门市及高鹤(驻沙坪镇)、新会(驻会城镇)、台山(驻台城镇)、开平、恩平(驻恩城镇)5县划入佛山专区。开平县驻地迁三埠镇。佛山专区辖2市、11县。
 
  1965年由中山、新会2县析置斗门县(驻井岸镇)。佛山专区辖2市、12县。
 
  1966年佛山、江门2市改由省直辖。
 
  1970年佛山专区改称佛山地区,地区驻佛山市。辖佛山、江门2市及南海(驻佛山市)、三水(驻西南镇)、番禺(驻市桥镇)、顺德(驻大良镇)、中山(驻石岐镇)、珠海(驻香洲镇)、斗门(驻井岸)、新会(驻会城镇)、高鹤(驻沙坪镇)、开平(驻三埠镇)、台山(驻台城镇)、恩平(驻恩城镇)等12县。
 
  1975年佛山、江门2市改由省直辖。辖12县。
 
  1979年撤销珠海县,改设珠海市,由省直辖。佛山地区辖11县。
 
  〔珠江专区〕 1949年设珠江专区,专署驻中山县石岐镇。辖佛山市及中山(驻石岐镇)、顺德(驻大良镇)、南海(驻佛山市)、三水、花县、番禺(驻市桥镇)、东莞、宝安等8县。
 
  1950年佛山市改由省直辖。
 
  1952年撤销珠江专区,将中山、顺德、南海、三水、番禺、东莞、宝安7县划归粤中行政区;花县划归粤北行政区。

16. 海南行政区
  琼崖专区、海南行政区 1949年设琼崖专区,专署驻琼山县。辖海口市及文昌(驻文城镇)、琼山、琼东(驻嘉积镇)、乐会、万宁(驻万城镇)、定安(驻定城镇)、陵水、保亭、崖县、乐东、昌江、感恩、白沙、儋县(驻新洲镇)、临高、澄迈(驻金江镇)等16县。
 
  1950年海口市改由省直辖。原琼崖专区改设海南行政区,行署驻海口市。由琼山、定安2县析置新民县,驻屯昌;昌江、感恩2县合并设昌感县,驻北黎。辖16县。
 
  1951年琼山县驻地迁岭脚墟;乐会县由附城镇迁中原墟。
 
  1952年原新民县改称屯昌县(驻屯昌镇);由乐东、白沙、昌感3县析置东方县(驻东方);由保亭、白沙、屯昌、乐会、万宁5县析置琼中县(驻新市)。崖县由崖城迁驻三亚。此时海南行政区辖18县。后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辖乐东、东方、白沙、琼中、保亭5县。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属海南行政区领导。海南行政区直辖琼山、文昌、定安、琼东、乐会、万宁、陵水、崖县、昌感、儋县、临高、澄迈、屯昌等13县。
 
  1953年原由海南行政区直辖的陵水、崖县(驻三亚镇)2县划归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
 
  1955年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改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仍由海南行政区领导。
 
  1957年由儋县、临高2县析置那大县(驻那大镇),由海南行政区直辖。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海口市划归海南行署领导。海南行政区直辖1市、12县。
 
  1959年海南行署与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合署办公,行署与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海口市。撤销琼山县,并入海口市;撤销琼东、万宁、乐会3县,合并设立琼海县(驻原琼东县嘉积镇);撤销那大县,并入儋县,儋县迁驻那大镇;撤销临高县,并入澄迈县;撤销昌感县,并入东方县,东方县迁驻原昌感县新街;撤销白沙县,并入东方、琼中2县,琼中县迁驻营根;撤销保亭、陵水2县,并入崖县;撤销定安、屯昌2县,合并设立定昌县(驻屯昌镇)。海南行政区辖1市、9县。
 
  1960年复设琼山(驻琼州)、万宁(驻万城)、保亭(驻通什)3县。海南行政区辖1市、12县。
 
  1961年恢复定安、屯昌、临高、白沙(驻牙叉)、陵水5县;撤销定昌县。由东方县析置昌江县(驻石碌镇)。东方县迁驻八所。海南行政区直辖海口市及琼山(驻府城镇)、定安、万宁、澄迈、临高、文昌、琼海(驻嘉积镇)、屯昌、儋县(驻那大镇)等9县。保亭、琼中、崖县、东方、白沙、陵水、乐东、昌江等8县仍由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领导。
 
  1975年海口市改由省直辖。海南行政区直辖琼山、文昌、定安、琼海、万宁、屯昌、澄迈、儋县、临高等9县及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7.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952年7月1日设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乐东县抱由镇。原由海南行政区领导的乐东(驻抱由镇)、东方、白沙(驻牙叉镇)、琼中、保亭(驻保城镇)5县划归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直属广东省和海南行政区领导。
 
  1953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乐东县抱由镇迁驻保亭县冲山镇。原属海南行政区的陵水、崖县(驻三亚镇)2县划归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
 
  1955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改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冲山镇改名为通什市。辖保亭、乐东、东方、白沙、琼中、陵水、崖县7县。
 
  1959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与海南行署合署办公,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海口市。撤销白沙县,并入东方、琼中2县,琼中县迁驻营根;撤销保亭、陵水2县,并入崖县。
 
  1960年恢复保亭县(驻通什)。
 
  1961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仍迁保亭县通什镇。恢复白沙、陵水2县;由东方县部分地区复置昌江县(驻石碌镇)。东方县迁驻八所镇。
 
  1962年保亭县由通什迁驻保城镇。
 
  1966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驻地通什镇改名红旗镇。辖保亭(驻保城镇)、崖县(驻三亚镇)、白沙(驻牙叉镇)、乐东(驻抱由镇)、琼中(驻营根镇)、东方(驻八所镇)、陵水(驻陵城镇)、昌江(驻石碌镇)等8县。

18. 湛江地区
  南路专区、高雷专区、粤西行政区、湛江专区、湛江地区 1949年设南路专区,专署驻湛江市。辖电白、茂名、化县、吴川(驻黄坡)、廉江(驻石城)、遂溪、海康(驻雷城)、徐闻、合浦、灵山、钦县、防城、信宜等13县。
 
  1950年南路专区改名高雷专区。将合浦、灵山、钦县、防城4县划归钦廉专区。由原梅菉设治局改设梅茂县。高雷专区辖电白、茂名、化县、吴川、廉江、信宜、遂溪、海康、徐闻、梅茂等10县。(按:广东省似无梅菉设治局之建制,可能是梅菉管理局之误。)
 
  1951年电白县迁驻水东镇。
 
  1952年撤销高雷专区,改设粤西行政区,行署驻湛江市。原高雷专区所属茂名、化县、信宜、电白(驻水东镇)、遂溪、徐闻、海康、吴川、梅茂、廉江10县及粤中专区所属台山、赤溪、阳江、阳春、恩平、开平6县划入粤西行政区。由湛江市和吴川县部分地区和东海、硇洲两岛设置雷东县(驻东海岛东山镇)。信宜县由镇隆墟迁驻东镇;开平县由赤坎迁驻三埠镇的长沙。辖17县。
 
  1953年撤销赤溪、梅茂2县,将赤溪县并入台山县;梅茂县并入吴川县。粤西行政区辖15县。
 
  1956年撤销粤西行政区,改设湛江专区,专署驻湛江市。原粤西行政区所属台山、恩平、开平3县划归佛山专区。湛江专区辖遂溪、廉江、化县、茂名、信宜(驻东镇)、阳春、阳江、电白、吴川、雷东(驻东山镇)、海康、徐闻等12县。
 
  1958年原由省直辖的湛江市划归湛江专署领导。
 
  1959年原合浦专区所属北海市及合浦、浦北、灵山、钦县(驻钦州镇)、防城5县及东兴各族自治县、钦北僮族自治县划入湛江专区。撤销雷东县,并入湛江市;撤销茂名、信宜2县,将茂名县的公馆、牛头2乡设立茂名市(驻新坡);茂名县的其余地区及信宜县合并设立高州县(驻原茂名县附城镇)。撤销化县、吴川2县,合并设立化州县(驻原化县附城镇)。撤销阳江、阳春2县,合并设立两阳县(驻江城镇)。撤销徐闻、廉江、遂溪、海康4县,将海康县的南渡河南部地区和徐闻县合并设立雷南县(驻徐闻县寨城镇);海康县的南渡河北部地区及廉江、遂溪2县合并设立雷北县(驻遂城镇)。撤销北海市及浦北县,并入合浦县;撤销钦北僮族自治县,并入钦县;撤销防城县,并入东兴各族自治县。湛江专区辖2市、9县、1自治县。
 
  1960年雷南县改名为徐闻县(驻徐城)。
 
  1961年撤销两阳、雷北2县;恢复吴川(驻梅菉)、信宜(驻东镇)、阳春(驻春城)、阳江(驻江城镇)、海康(驻雷城镇)、遂溪(驻遂城镇)、廉江(驻廉城镇)7县。湛江专区辖2市、14县、1自治县。
 
  1963年撤销钦县,改设钦州僮族自治县(驻钦州镇)。湛江专区辖2市、13县、2自治县。
 
  1964年复设北海市。湛江专区辖3市、13县、2自治县。
 
  1965年将北海市和合浦、灵山2县及钦州僮族自治县、东兴各族自治县划归广西僮族自治区钦州专区。湛江专区辖2市、11县。
 
  1970年湛江专区改称湛江地区,地区驻湛江市。辖湛江(驻霞山)、茂名(驻新坡)2市及廉江(驻廉城镇)、化州(驻附城镇)、高州(驻附城镇)、信宜(驻东镇)、阳春(驻春城镇)、阳江(驻江城镇)、电白(驻水东镇)、吴川(驻梅菉镇)、徐闻(驻徐城镇)、海康(驻雷城镇)、遂溪(驻遂城镇)等11县。
 
  1975年湛江、茂名2市改由省直辖。湛江地区辖11县。

19. 肇庆地区
  西江专区、粤中行政区、高要专区、江门专区、肇庆专区、肇庆地区 1949年设西江专区,专署驻肇庆市。辖肇庆市及高要(驻肇庆市)、广宁、四会、新兴、罗定、云浮、郁南(驻都城镇)、德庆、封川、开建等10县。
 
  1951年撤销肇庆市。西江专署驻高要县,辖10县。广西省怀集县委托西江专署领导。
 
  1952年撤销西江专区,改设粤中行政区,行署驻江门市。原西江专区所属高要、广宁、四会、新兴、罗定、云浮、郁南(驻都城镇)、德庆、封川、开建等10县及原珠江专区所属中山、顺德、南海、三水、番禺、东莞、宝安等7县,东江专区所属博罗、龙门、增城3县,粤中专区所属新会(驻中原墟)、鹤山、高明3县和原属广西省的怀集县(驻怀城镇)划入粤中行政区。由宝安、东莞、中山3县所属海岛合并设渔民县(驻中山港乡唐家村)。三水县迁驻西南镇;宝安县迁驻南头。辖25县。
 
  1953年原中山县的石岐镇改设石岐市,由省直辖。渔民县改称珠海县。
 
  1954年宝安县由南头迁驻深圳。
 
  1955年粤中行署由江门市迁驻佛山市。
 
  1956年撤销粤中行政区,改设高要专区。原粤中行政区所属南海、番禺、顺德、中山、珠海、新会、鹤山、高明、三水9县划归佛山专区;博罗、宝安、东莞、增城、龙门5县划归惠阳专区。高要专署驻高要县,辖高要、新兴、云浮、罗定、郁南、开建、封川、怀集、广宁、四会、德庆等11县。
 
  1958年复设肇庆市,属高要专署领导。封川县驻地迁江口镇。高要专区辖1市、11县。
 
  1959年高要专区改名为江门专区,专署暂驻高要县。原属佛山专区的江门市及新会(驻会城镇)、台山(驻台城镇)、开平(驻三埠镇)、恩平、高明、鹤山(驻沙坪)6县划入江门专区。撤销肇庆市,并入高要县;撤销恩平县,并入开平县;撤销高明、鹤山2县,合并设置高鹤县(驻原鹤山县沙坪镇);撤销郁南县,并入罗定县;撤销云浮县,并入新兴县;撤销开建县,并入怀集县;撤销德庆、封川2县,合并设立德封县(驻德庆镇);撤销广宁、四会2县,合并设立广四县(驻四会镇)。辖1市、10县。
 
  1961年江门专区改名为肇庆专区。恢复肇庆市及四会、广宁(驻南街)、恩平(驻恩城镇)、云浮(驻云城镇)、郁南(驻都城镇)、德庆(驻庆城镇)6县。由德封、怀集2县析置封开县(驻江口镇)。撤销广四、德封2县。肇庆专区辖2市、15县。
 
  1963年将江门市及高鹤、新会、台山、开平、恩平5县划归佛山专区。肇庆专区辖1市、10县。
 
  1970年肇庆专区改称肇庆地区,地区驻肇庆市。辖肇庆市及高要(驻肇庆市)、怀集(驻怀城镇)、广宁(驻南街镇)、四会、新兴、云浮(驻云城镇)、罗定(驻罗城镇)、郁南(驻都城镇)、德庆(驻德城镇)、封开(驻江口镇)等10县。
 
  〔粤中专区〕 1949年设粤中专区,专署驻台山县。辖江门市及台山、鹤山(驻沙坪)、高明、新会、赤溪、阳江、阳春、恩平、开平(驻赤坎)等9县。
 
  1950年江门市改由省直辖。
 
  1951年新会县由附城镇迁驻中原墟。
 
  1952年撤销粤中专区,将台山、赤溪、阳江、阳春、恩平、开平等6县划归粤西行政区;新会、鹤山、高明3县划归粤中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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