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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变化概述


  1949年全国解放后,为了在中央统一的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工作,先后建立了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6大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当时西藏自治区尚未成立,仍称西藏地方。华北区辖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5省及北京、天津2市。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华北人民政府即行结束,原辖的5省、2市归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东北区、西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为五大行政区,一方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另方面又是地方一级政府。东北区辖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6省和沈阳、鞍山、抚顺、本溪4市及旅大行署区(1950年改设旅大市),东北人民政府驻沈阳市;西北区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5省及西安市,西北军政委员会驻西安市;华东区辖山东、浙江、福建、台湾4省和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行署区及上海、南京2市,华东军政委员会驻上海市;中南区辖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6省及武汉、广州2市,中南军政委员会驻武汉市;西南区辖贵州、云南、西康3省和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及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驻重庆市(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武汉、西安、广州、重庆、沈阳、鞍山、抚顺、本溪、旅大13市均为中央直辖市)。内蒙古自治区由中央直接领导;西藏地方于1951年和平解放后,亦由中央直接领导。1952年设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6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再是一级地方政府。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1953年原属吉林省的长春市、松江省的哈尔滨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管。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撤销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6大区的行政委员会。大行政区撤销后,除北京、上海、天津3市仍由中央直辖外,沈阳、鞍山、抚顺、本溪、旅大、长春、哈尔滨、西安、广州、重庆等11市均改为省辖市。1958年原由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1967年天津市复改为中央直辖市。
 
  全国解放后,省级行政区划也进行了不少调整。1949年在华北地区以冀鲁豫解放区为基础,在豫北、冀南、鲁西南的衔接地区设平原省;把东北的松江、黑龙江、嫩江、吉林、辽北、安东、辽宁7省和冀察热辽地区改划为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和热河6省;把原来的江苏、安徽2省划为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行署区;把原来的四川省划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因此,全国解放初期共有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松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河南、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西康、贵州、云南等29省和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等8行署区及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地方。1952年撤销平原、察哈尔2省和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等8行署区,将平原省并入山东、河南、河北3省;察哈尔省并入山西、河北2省;原苏北、苏南2行署区合并设立江苏省;皖北、皖南2行署区合并设立安徽省;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区合并设立四川省。1954年撤销绥远、辽东、辽西、松江、宁夏5省,将绥远省并入内蒙古自治区;辽东、辽西2省合并为辽宁省;松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宁夏省并入甘肃省。1955年撤销西康省,并入四川省。1956年撤销热河省,辖区分别划归河北、辽宁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1947年即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新疆省于1955年10月1日正式撤销并改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成立广西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同年9月4日成立广西僮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8年3月5日正式成立了广西僮族自治区;1958年6月19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于1956年4月22日在拉萨正式成立,负责筹备在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建立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对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明确规定为:“(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很明显,我国的行政区划在地方上一般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第二级是县、自治县和市;第三级是乡、民族乡和镇。有的省或自治区还设有自治州,在设有自治州的地方,自治州是第二级,在自治州中的县、自治县、市是第三级,在自治州中的乡、民族乡、镇是第四级。
 
  1958年全国人民公社化以后,“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全国基层单位普遍改变成为人民公社。
 
  在省和自治区之下设有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作为它的派出机构。专员公署所领导的区域,称为专区。另外,在江西省还设立过赣南行政区,广东省设有海南行政区,这些行政区的范围比专区大,它们的行政公署和专员公署一样也是各该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有盟,和一般省份的专区相当,但和专区不同的是它作为一级政权单位。
 
  1970年专区改为地区,地区设立革命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作为一级政权。直到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从此,地区不再作为一级政权单位。
 
  1979年全国包括北京、上海、天津3直辖市,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22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5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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