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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6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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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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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全国省级行政区一览
北京市 上海市
河北省(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山东省(济南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江西省(南昌市) 福建省(福州市) 台湾省(台北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西僮族自治区(南宁市)
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拉萨市)
一九六三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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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1.撤销宣化市。将宣化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张家口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准)
山西省:
1.恢复榆次县。以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榆次市。
2.恢复曲沃县。以侯马市的行政区域为曲沃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侯马市。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十六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包头市领导的固阳县划归乌兰察布盟领导,乌拉特前旗划归巴彦淖尔盟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批准)
2.呼和浩特市领导的土默特旗划归乌兰察布盟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批准)
3.恢复化德县。以合并于镶黄旗的原化德县行政区域为化德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批准)
4.设立阿巴哈纳尔旗。以锡林浩特为中心将阿巴嘎旗和西乌珠穆沁旗各一部分行政区域划为阿巴哈纳尔旗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黑龙江省:
1.嫩江专员公署领导的齐齐哈尔市、松花江专员公署领导的伊春市改由省直接领导。(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报告)
2.设立绥滨县。以富锦县松花江以北的绥滨地区为绥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准)
3.恢复北安县。以合并于北安市的原北安县行政区域为北安县的行政区域。
恢复德都县。以合并于北安市的原德都县行政区域为德都县的行政区域。
撤销北安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甘肃省:
1.撤销白银市。将白银市的武川公社划归皋兰县,其余行政区域划归兰州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2.原白银市领导的靖远、皋兰两个县划归定西专员公署领导,景泰县划归武威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3.撤销临洮专员公署。原临洮专员公署领导的临洮、渭源两个县划归定西专员公署领导,漳县划归天水专员公署领导,岷县划归武都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批准)
4.兰州市领导的永登县划归武威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设立吴忠县。以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吴忠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吴忠市。
2.设立青铜峡县。以青铜峡市的行政区域为青铜峡县的行政区域。撤销青铜峡市。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青海省:
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由省直接领导,不再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
2.河南蒙族自治县由省委托黄南藏族自治州代管。
3.海西蒙藏哈萨克族自治州改名为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批准)
4.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由大柴旦市迁驻乌兰县德令哈。(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八日批准)
5.撤销柴达木行政委员会。将柴达木行政委员会领导的大柴旦、冷湖、格尔木三个市和乌兰、都兰、天峻三个县均划归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批准)
山东省:
1.恢复长岛县。以蓬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长岛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2.河南省东明县划归山东省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批准)
3.恢复临沂县。以临沂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沂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临沂市。
4.恢复泰安县。以泰安市的行政区域为泰安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泰安市。
5.恢复菏泽县。以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菏泽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菏泽市。
6.恢复聊城县。以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聊城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聊城市。
7.恢复临清县。以临清市的行政区域为临清县的行政区域。撤销临清市。
(以上3-7五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批准)
安徽省:
1.撤销屯溪市。将屯溪市的行政区域划归休宁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浙江省:
1.金华专员公署领导的建德、淳安两个县划归杭州市领导。
2.设立丽水专员公署。丽水专员公署驻丽水县。温州专员公署领导的丽水、龙泉、云和、青田四个县和金华专员公署领导的遂昌、缙云两个县均划归丽水专员公署领导。
(以上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九日批准)
福建省:
1.福安专员公署领导的罗源县和南平专员公署领导的古田、屏南两个县划归闽侯专员公署领导。(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一日报告)
2.设立三明专员公署。三明专员公署驻三明市。原有省直接领导的三明市和三明市领导的三明县,晋江专员公署领导的大田县,龙岩专员公署领导的永安、清流、宁化三个县均划归三明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准)
江西省:
1.恢复新余县。以新余市的行政区域为新余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新余市。(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河南省:
1.开封专员公署领导的开封市改由省直接领导。(河南省民政厅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四日报告)
2.河南省开封专员公署领导的东明县划归山东省菏泽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三是批准)
湖南省:
1.设立南岳县。以衡山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南岳县的行政区域。
2.撤销彬州市。将彬州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彬县。
3.撤销洪江市。将洪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黔阳县。
4.撤销津市市。将津市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澧县。
(以上四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广东省:
1.肇庆专员公署领导的江门市和高鹤、新会、台山、开平、恩平五个县划归佛山专员公署领导。(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批准)
2.广州市领导的佛冈县划归韶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批准)
3.设立乳源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乐昌县和曲江县的原乳源县和韶边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乳源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批准)
4.恢复惠阳专员公署。惠阳专员公署驻惠阳县。佛山专员公署领导的惠阳、博罗、宝安、东莞、增城、龙门六个县和韶关专员公署领导的河源、连平、和平、龙川四个县及汕头专员公署领导的紫金县均划归惠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批准)
5.设立钦州僮族自治县。以钦县的行政区域为钦州僮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钦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广西僮族自治区:
1.恢复西林县。以合并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原西林县行政区域为西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四川省:
1.凉山彝族自治州的马边、峨边二县,委托乐山专员公署领导。
2.设立盐源彝族自治县。以盐源县的行政区域为盐源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盐源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3.恢复南坪县。以合并于松潘县的原南坪县行政区域为南坪县的行政区域。
4.恢复汶川县。以合并于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原汶川县行政区域为汶川县的行政区域。
5.恢复理县。以合并于茂汶羌族自治县的原理县行政区域为理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3-5三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批准)
贵州省:
1.贵阳市领导的开阳县划归遵义专员公署领导,修文、清镇两个县划归安顺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2.安顺专员公署领导的贞丰、册亨、安隆三县划归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目前仍委托安顺专员公署代管。(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准)
3.设立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镇宁县行政区域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4.惠水现在一九六三年内有两次变动:
第一次变动:设立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惠水县行政区域为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惠水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日批准)
第二次变动:恢复惠水县。以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惠水县的行政区域。惠水县划归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领导。撤销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批准)
云南省:
1.恢复鲁甸县。以合并于昭通县的原鲁甸县除马路、苏甲、水屯、酒房四个人民公社以外的行政区域为鲁甸县的行政区域。
2.设立永德县。以镇康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永德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3.沧源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沧源佤族自治县。
4.耿马傣族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以上3-4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批准)
5.设立保山专员公署,保山专员公署驻保山县。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领导的保山、施甸、龙陵、腾冲、昌宁五个县划归保山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批准)
6.孟连傣族拉祜族佧佤族自治县改名为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三日批准)
7.设立西盟佤族自治县。以西盟地区为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8.设立南涧彝族自治县。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南涧地区为南涧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7-8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批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64)》(1964年4月1版1印,内务部编,地图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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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
统计表1:截至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省级 | 共29个 |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自治区筹委会 |
行署,专区级 | 共189个 | 151专区、7盟、29自治州、2
行政区 |
县级 | 共2106个 | 1981县、61自治县、50旗、3自治旗、2镇、4办事处、2管理局、3工作委员会 |
市 |  共175个 | 地级市76个,县级市99个 |
市辖区 | 共338个 | |
省级 | 行署、专区级 | 市 | 县级 | 市辖区 |
北京市 | | |
9县,办事处
|
8
|
上海市 | | | 10县 | 12 |
河北省 | 10专区 | 1地级市,9县级市 | 141县,2自治县 | 13 |
山西省 | 5专区 | 4地级市 | 94县 | 11 |
内蒙古自治区 | 7盟 | 2地级市,9县级市 | 20县,50旗,3自治旗 | 10 |
辽宁省 | | 11地级市 | 41县,2自治县 | 43 |
吉林省 | 3专区,1自治州 | 2地级市,6县级市 | 36县,2自治县 | 11 |
黑龙江省 | 5专区 | 8地级市,1县级市 | 58县,1自治县 | 50 |
陕西省 | 8专区 | 2地级市,3县级市 | 92县 | 12 |
甘肃省 | 8专区,2自治州 | 2地级市,4县级市 | 64县,6自治县 | 6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专区 | 1地级市,1县级市 | 16县 | 1 |
青海省 | 6自治州 | 1地级市,3县级市 | 31县,5自治县,3工作委员会 | 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专区,5自治州 | 1地级市,3县级市 | 74县,6自治县 | 5 |
山东省 | 9专区 | 4地级市,6县级市 | 105县 | 17 |
江苏省 | 7专区 | 7地级市,4县级市 | 63县,1镇,3办事处 | 27 |
安徽省 | 7专区 | 5地级市,3县级市 | 66县 | 19 |
浙江省 | 7专区 | 3地级市 | 63县 | 5 |
福建省 | 7专区 | 2地级市,4县级市 | 62县 | 6 |
江西省 | 1行政区,5专区 | 2地级市,6县级市 | 79县,2管理局 | 6 |
台湾省 | | | | |
河南省 | 8专区 | 2地级市,12县级市 | 108县 | 11 |
湖北省 | 6专区 | 2地级市,3县级市 | 72县 | 8 |
湖南省 | 8专区,1自治州 | 2地级市,5县级市 | 82县,4自治县 | 6 |
广东省 | 1行政区,6专区,1自治州 | 1地级市,8县级市 | 93县,5自治县 | 5 |
广西僮族自治区 | 6专区 | 4地级市,1县级市 | 68县,7自治县 | 7 |
四川省 | 12专区,3自治州 | 3地级市,5县级市 | 183县,3自治县 | 16 |
贵州省 | 4专区,2自治州 | 1地级市,1县级市 | 74县,4自治县 | 4 |
云南省 | 6专区,8自治州 | 2地级市,2县级市 | 104县,14自治县,1镇 | 14 |
西藏自治区(筹) | 7专区 | 1地级市 | 73县 | 2 |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民政部行政区划处编,1986年12月第1版
统计表2:截至一九六三年六月
省级 | 共29个 | 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自治区筹委会 |
行署,专区级 | 共187个 | 146专区、7盟、29自治州、3
行政区、2管理局 |
县级 | 共2037个 | 1927县、54自治县、49旗、3自治旗、1镇、3工作委员会 |
市 |  共207个 | 省辖市73个,专辖市134个 |
省级 | 行署、专区级 | 市 | 县级 | 市辖区 |
北京市 | | |
9县
|
8个
|
上海市 | | | 10县 | 12个 |
河北省 | 10专区 | 1省辖市,9专辖市 | 141县,2自治县 | |
山西省 | 5专区 | 3省辖市,1专辖市 | 94县 | |
内蒙古自治区 | 7盟 | 2省辖市,9专辖市 | 20县,49旗,3自治旗 | |
辽宁省 | | 10省辖市,1专辖市 | 41县,2自治县 | |
吉林省 | 3专区,1自治州 | 2省辖市,6专辖市 | 36县,2自治县 | |
黑龙江省 | 5专区 | 1省辖市,8专辖市 | 57县,1自治县 | |
陕西省 | 8专区 | 1省辖市,4专辖市 | 92县 | |
甘肃省 | 9专区,2自治州 | 2省辖市,5专辖市 | 64县,6自治县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专区 | 2省辖市 | 16县 | |
青海省 | 1行政区,6自治州 | 1省辖市,3专辖市 | 31县,5自治县,3工作委员会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专区,5自治州 | 2省辖市,2专辖市 | 74县,6自治县 | |
山东省 | 9专区 | 4省辖市,6专辖市 | 105县 | |
江苏省 | 7专区 | 7省辖市,4专辖市 | 63县 | |
安徽省 | 7专区 | 8省辖市 | 66县 | |
浙江省 | 7专区 | 3省辖市 | 63县 | |
福建省 | 7专区 | 2省辖市,4专辖市 | 62县 | |
江西省 | 1行政区,5专区,2管理局 | 3省辖市,6专辖市 | 78县 | |
台湾省 | | | | |
河南省 | 8专区 | 1省辖市,13专辖市 | 108县 | |
湖北省 | 6专区 | 2省辖市,3专辖市 | 72县 | |
湖南省 | 8专区,1自治州 | 2省辖市,5专辖市 | 82县,4自治县 | |
广东省 | 1行政区,6专区,1自治州 | 1省辖市,8专辖市 | 94县,4自治县 | |
广西僮族自治区 | 6专区 | 3省辖市,2专辖市 | 68县,7自治县 | |
四川省 | 12专区,3自治州 | 3省辖市,5专辖市 | 184县,2自治县 | |
贵州省 | 4专区,2自治州 | 1省辖市,1专辖市 | 73县,5自治县 | |
云南省 | 5专区,8自治州 | 2省辖市,2专辖市 | 102县,12自治县,1镇 | |
西藏自治区(筹) | 7专区 | 1省辖市 | 73县 | |
资料来源:《1963人民手册》,《大公报》1963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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