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1月2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2014〕15号):一、同意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二、双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双河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1.东起八十四团三连东北角北纬45°02′09″、东经82°07′45″,向南沿乌图布拉格沟至北纬44°54′59″、东经82°11′44″,再向西经博乐市香班哈日根牧场至北纬44°55′55″、东经82°03′33″,再向西顺坡至北纬44°57′33″、东经81°59′11″,再向北沿自然沟至新布呼干渠北纬45°00′29″、东经81°56′11″,再向东沿新布呼干渠、八十五团草场与起点闭合。2.东起九十团园艺一连东北角北纬44°55′38″、东经82°37′02″,向南至北纬44°51′03″、东经82°33′59″,再向东沿九十团三连盐碱地北边至北纬44°53′07″、东经82°38′59″,再向南至北纬44°47′22″、东经82°38′32″,再沿九十团四连荒地和林地的北边至北纬44°50′31″、东经82°41′58″,再向南至博尔塔拉河,再沿博尔塔拉河向西至北纬44°42′47″、东经82°32′14″,再向西至八十六团五连西北角北纬44°53′38″、东经82°05′15″,再折向东沿八十六团自然沟、水渠、八十九团一支渠、公用牧道、三北防洪水渠与起点闭合。3.东起九十团渔业队东北角,折向南至渔业队西南角,再向北至渔业队西北角,再折向东与起点闭合。4.以博尔塔拉河高压电杆为起点,向南沿博尔塔拉河岸坎至配种站耕地东南角,再折向西沿园艺四连林带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西沿八十五团荒地南边缘至荒地西北角,再向东直线与起点闭合。5.东起八十五团一连耕地东北角,折向南沿八十五团老干渠至耕地东南角,再向西沿林带东边缘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北顺林带外边缘至葡萄地西南角,再向东直线与起点闭合。6.东起八十五团一连居民点东北角,向南沿居民点至水渠边,再折向东沿水渠至公路西侧,再折向南沿公路至公路与水渠交汇处,再向西沿水渠至公路西侧,再折向北沿公路西侧、居民点围墙至博尔塔拉河岸坎,再折向东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7.东起八十五团一连排水渠拐点处,向南沿排水渠、林带至耕地拐点处,再折向西沿林带至葡萄地东南角,再向北沿林带直线至葡萄地西北角,再折向东沿林带、水渠与起点闭合。8.以八十五团三连东南角为起点,向西沿三连耕地边缘至公路中心线,再折向北沿公路至三连分水闸门处,再折向南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9.东起博尔塔拉河与大河沿子河交汇处,向西沿大河沿子河、八十五团七连耕地南边缘至排水渠中心线,再折向北沿排水渠中心线至博尔塔拉河岸坎,再向东沿博尔塔拉河岸坎与起点闭合。10.东起八十五团二连东北角,向南沿八十五团二连荒地外边缘、排水渠东侧至博乐市与精河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交汇点,再向西沿博乐市与精河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至八十五团防洪坝,再向北沿八十五团防洪坝、通连公路至沙托公路西侧,再向东与起点闭合。
☆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批复的通知》(新政发〔2014〕17号):一、双河市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其他未尽事宜待双河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双河市政府于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一、同意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二、霍尔果斯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北起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沿温泉县与霍城县界线向东至北纬44°37′45″、东经80°39′26″,折向东南至北纬44°33′07″、东经80°45′11″,沿伊车嘎善乡界与大西沟乡和清水河镇的界线向南至北纬44°10′23″、东经80°33′58″,再折向南沿莫乎尔牧场与六十四团的界线至北纬44°00′52″、东经80°35′28″,再折向北至北纬44°01′41″、东经80°31′42″,再折向西北至北纬44°04′07″、东经80°31′08″,再折向西至北纬44°03′52″、东经80°29′25″,再折向北至北纬44°06′02″、东经80°29′24″,再折向西沿六十二团与六十三团的界线至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分界线。
☆7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批复的通知》(新政发〔2014〕52号):一、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二、其他未尽事宜待霍尔果斯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霍尔果斯市政府于9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6月2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图木舒克市与喀什地区疏勒县、疏附县、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81号):同意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2014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疏附县阿克喀什乡划归喀什市管辖的批复》(新政函〔2014〕194号)同意将疏附县阿克喀什乡划归喀什市管辖,保留该乡建制,行政区域界线及政府驻地不变。

◎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7号)同意墨玉县撤销喀尔赛乡,设立喀尔赛镇。
◎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8号)同意疏附县撤销乌帕尔乡,设立乌帕尔镇。
◎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9号)同意奇台县撤销碧流河乡,设立碧流河镇。
◎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0号)同意富蕴县撤销杜热乡,设立杜热镇。
◎2014年5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76号)同意吐鲁番市撤销亚尔乡,设立亚尔镇。
◎2014年5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77号)同意阿拉山口市撤销艾比湖街道,设立艾比湖镇。
◎2014年5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78号)同意特克斯县撤销齐勒乌泽克乡,设立齐勒乌泽克镇。
◎5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79号)同意温泉县撤销安格里格乡,设立安格里格镇。
◎5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80号)同意沙雅县撤销古勒巴格乡,设立古勒巴格镇。
◎7月4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95号)同意哈巴河县撤销萨尔布拉克乡,设立萨尔布拉克镇。
◎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76号)同意图木舒克市设立草湖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77号)同意策勒县撤销固拉合玛乡,设立固拉合玛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78号)同意且末县撤销塔提让乡,设立塔提让镇,将该县直辖的26848平方公里划归塔提让镇管辖。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79号)同意岳普湖县撤销铁热木乡,设立铁热木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0号)同意阿勒泰市撤销阿拉哈克乡,设立阿拉哈克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1号)同意奇台县撤销三个庄子乡,设立三个庄子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2号)同意额敏县撤销喀拉也木勒乡,设立喀拉也木勒镇。
◎10月20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3号)同意伽师县撤销夏普吐勒乡,设立夏普吐勒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4号)同意新源县撤销阿勒玛勒乡,设立阿勒玛勒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5号)同意巩留县撤销东买里乡,设立东买里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6号)同意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撤销孙扎齐牛录乡,设立孙扎齐牛录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7号)同意伊宁县撤销英塔木乡,设立英塔木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8号)同意吉木乃县撤销喀尔交乡,设立喀尔交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89号)同意精河县撤销托里乡,设立托里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90号)同意福海县撤销解特阿热勒乡,设立解特阿热勒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91号)同意乌尔禾区撤销乌尔禾乡,设立乌尔禾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92号)同意洛浦县撤销山普鲁乡建镇,设立山普鲁镇。
◎10月21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193号)同意柯坪县撤销盖孜力克乡,设立盖孜力克镇。
◎11月14日,自治区政府同意阿克苏市设立多浪街道。(阿行署发〔2014〕16号)
◎11月14日,自治区政府(新政函〔2014〕207号)同意莎车县设立叶尔羌街道。
◎11月14日,自治区政府同意莎车县撤销古勒巴格乡,设立古勒巴格镇。
◎乌鲁木齐市政府(乌政办〔2014〕183号)同意沙依巴克区设立骑马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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