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铁门关市的批复》(国函[2012]206号 2012年12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县级铁门关市的请示》(新政发[2012]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铁门关市。铁门关市人民政府驻兴疆路1号。
二、铁门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铁门关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
1.东起314国道南侧496公里处北纬41°51′03″、东经85°44′34″,向东南行至二十九团园艺二连处与十八团渠相交,顺十八团渠东行至国家农作物原种场西界,顺此界线南行至一支干排渠,再沿一支干排渠南行至毛拉沟,顺毛拉沟南行接孔雀河西岸防洪堤西侧北纬41°39′14″、东经85°46′44″,折向西沿塔里木河古河道、过二十九团东扬排渠、西扬排渠,再沿塔里木河古道西行至北纬41°44′57″、东经85°21′10″,折向北到石油伴行公路南侧北纬41°49′40″、东经85°22′02″,沿石油伴行公路南侧东行11.778公里,折向北沿三十团与库尔楚园艺场交界天然洪水沟北行至314国道南侧,折向东沿314国道南侧与起点闭合。
2.东起二十八团南北排渠东侧与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上阔什巴格村界北纬41°47′44″、东经86°05′45″,沿南北排渠南行至北纬41°46′06″、东经86°05′12″,折向西沿库尔勒市兰干乡贡拉堤村北界至二十八团五斗排渠,折向北沿兰干乡新村民族队东界北行,再折向西沿兰干乡新村汉族队北界西行,再折向南沿兰干乡新村汉族队西界至兰干乡新村汉族队与结帕尔村交界点,再折向西沿结帕尔村北界西行,再沿兰干乡直属二队北界西行至二十八团一总排渠,再沿和什力克乡萨依勒克村北界西行至北纬41°45′31″、东经85°53′13″,折向北沿和什力克乡萨依勒克村东界北行、北界西行至上户镇哈拉苏村与萨依勒克村交界点,再折向北,沿哈拉苏村东界北行至北纬41°49′16″、东经85°53′34″,折向东沿二十八团东西排渠北侧与起点闭合。
3.东起二十九团砖厂南疆铁路南侧北纬41°56′12″、东经85°27′02″,沿天然洪水沟南行至北纬41°55′34″、东经85°26′18″,折向西沿天然洪水沟至北纬41°56′07″、东经85°24′41″,折向北沿库尔楚园艺场绿宝农场南北路东侧北行至314国道、再北行至南疆铁路南侧北纬41°56′57″、东经85°25′23″,折向东沿南疆铁路向东与起点闭合。
铁门关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铁门关市批复〉的通知》(新政发[2012]104号 2012年12月2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铁门关市的批复》(国函[2012]20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门关市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兴疆路1号,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铁门关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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