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历史沿革

1972年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银南地区,辖吴忠、灵武、盐池、青铜峡、中宁、中卫、同心七个县(1973年4月正式成立)。

1983年,撤销吴忠县,恢复吴忠市(县级),市政府驻吴忠镇。1984年,撤销青铜峡县,恢复青铜峡市(县级)。1996年,撤销灵武县,设立灵武市(县级)。

1998年5月1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国函〔1998〕33号):一、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朝阳东街。二、吴忠市新设利通区,以原县级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三、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9月8日,召开地级吴忠市暨利通区成立庆典大会。

2002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灵武市由吴忠市代管变更为由银川市代管(宁政发〔2002〕92号);将红寺堡开发区划归吴忠市管辖(宁政发〔2002〕93号);10月28日,举行灵武市、红寺堡开发区管辖权移交工作。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函〔2003〕139号)批复同意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200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009〕122号):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政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政区域。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驻红寺堡镇。同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关于深化吴忠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决定:(1)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成立红寺堡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及相关机构;(2)设立吴忠市利通区四套班子及部门;(3)在同心县、盐池县实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2010年3月,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将同心县韦州镇巴庄、塘坊梁两村及甘沟村部分地域(韦州河东岸)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宁政发〔2010〕35号);将盐池县惠安堡镇211高速公路-211国道以西地域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其中惠安堡镇镇区部分以盐湖东南边沿划分,以保持惠安堡镇政府驻地的完整)(宁政发〔2010〕44号)。4月,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将吴忠市利通区南部,自滚泉起沿滚泉—孙家滩公路向东、经芨芨沟、大白驿子沟至利通区—灵武市界线一线以南地域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宁政发〔2010〕68号);将灵武市白土岗乡南部,自灵武市—利通区界线附近,向正东方向至211高速公路一线以南,包括白塔水村南部地域划归吴忠市红寺堡区管辖(宁政发〔2010〕69号)。5月,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将灵武市白土岗乡沙沟以南、211国道—211高速公路以西地域,包括白土岗乡的西沟沿、南梁、五里坡、海子井(除仍居住在211高速公路以东的一个村民小组)4村和白塔水村北部及新红村位于211国道—211高速公路以西的地域划归利通区管辖(宁政发〔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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