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历史沿革

北镇因医巫闾山为北方镇山而得名。《周礼》记载,东镇青州沂山,西镇雍州吴山,中镇冀州霍山,南镇杨州金稽山,北镇医巫闾山,合称五座镇山。据《广宁县乡土志》记载,“舜封十二山以医巫闾山为幽州之镇故名北镇”。在明、清有广宁大山之称,至今广大群众仍称其为“大山”。两汉的无虑县,唐代的巫闾守捉,都是由医巫闾而得名。金代开始改为广宁,沿用至清末。民国二年(1913年)全国统一县名,因与湖南广宁县重名而改称北镇县。

北镇县境战国时属燕国辽东郡。秦属辽东郡。西汉、东汉属幽州刺史部辽东郡,境内设有无虑县。三国时属幽州昌黎郡(今义县)。西晋时属平州(今辽阳)昌黎郡。南北朝时属营州昌黎郡(今朝阳)。隋朝时属燕郡(今义县)。唐属安东都护府,设巫闾守捉。辽代属中京道,设显州,辖奉先、山东、归义三县。金代属北京路,设广宁府,辖广宁、闾阳、望平三县。元置广宁府路,辖闾阳、望平二县。明代属辽东都指挥使司。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置广宁县,属锦州府。民国元年属奉天省辽沈道。民国十八年(1929年)属辽宁省。1931年属奉天省。1932年属奉天省。1934年属锦州省。

1949年属辽西省。1954年属辽宁省。1989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北镇县,设立北镇满族自治县。1995年3月21日,民政部(民行批[1995]21号)批准: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县级)。2006年2月8日,民政部(民函[2006]32号):同意将辽宁省北宁市更名为北镇市。2006年3月7日,辽宁省政府《关于同意将北宁市更名为北镇市的批复》(辽政[2006]4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北宁市更名为北镇市,其所辖行政区域不变,继续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政策。

1996年,北宁市面积1782平方千米,人口约53.2万人,其中满族约33.8万人。辖13个镇、11个乡:广宁镇、大市镇、中安镇、正安镇、沟帮子镇、青堆子镇、罗罗堡镇、赵屯镇、高山子镇、闾阳镇、常兴店镇、窟窿台镇、廖屯镇、大屯乡、广宁乡、五粮乡、汪家坟乡、吴家乡、柳家乡、高力板乡、曹屯乡、富屯乡、新立乡、鲍家乡。市政府驻广宁镇。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北镇市常住总人口527217人,其中(13个镇、10个乡):广宁镇40607人,沟帮子镇57844人,大市镇12720人,罗罗堡镇22702人,常兴店镇22228人,正安镇24313人,闾阳镇30940人,中安镇27989人,廖屯镇22774人,窟窿台镇22791人,赵屯镇27321人,青堆子镇19347人,高山子镇26701人,富屯乡22149人,汪家坟乡13655人,鲍家乡13181人,高力板乡13562人,曹屯乡16078人,大屯乡16490人,五粮乡19732人,吴家乡12076人,柳家乡11579人,新立乡3092人,广宁乡(本站注:非正式行政区划)24317人,医巫闾山风景名胜区3029人。

2002年1月31日,省政府(辽政[2002]34号)批复同意:撤销曹屯乡、廖屯镇,合并设立廖屯镇;撤销新立乡、吴家乡,合并设立吴家乡;撤销窟窿台镇、中安镇、五粮乡、高力板乡,将原中安镇、窟窿台镇所辖行政区域及五粮乡的前五粮等11个村,高力板乡的高力板等7个村合并设立中安镇;将高力板乡的肖屯等3个村划入正安镇;将五粮乡的平安台村划入青堆子镇;撤销广宁街道、汪家坟乡,将广宁街道的望虎等12个村与原汪家坟乡合并设立辽城乡;将原广宁街道所辖的其余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分设北镇、观音阁、广宁三个街道。除沟帮子镇和3个街道外,其余乡镇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3月,北宁市乡镇正式调整。

2002年6月,北宁市辖北镇、广宁、观音阁3个街道,大市、正安、中安、罗罗堡、常兴店、闾阳、沟帮子、廖屯、青堆子、高山子、赵屯11个镇,富屯、鲍家、大屯、柳家、吴家、辽城6个乡,下设35个社区、324个行政村,面积1782平方千米,人口约52.72万人。有满、汉、回等19种民族,其中满族人口32.7万人,占全布总人口的62.4%。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北镇市常住总人口514898人,其中:北镇街道49153人,观音阁街道2755人,大市镇11329人,罗罗堡镇21780人,常兴店镇21916人,正安镇26083人,闾阳镇29836人,中安镇73774人,廖屯镇34771人,赵屯镇26209人,青堆子镇21456人,高山子镇19578人,沟帮子镇62989人,富屯乡19093人,鲍家乡12605人,大屯乡15472人,吴家乡11198人,柳家乡11012人,广宁乡36243人,辽宁省北镇市高山子监狱4769人,新立农场2877人。

2013年,省政府(辽政[2013]159号)批复同意:撤销吴家乡,设立吴家镇;撤销富屯乡,设立富屯街道;撤销辽城乡、广宁街道,合并设立广宁街道。2014年,设立沙河子街道(锦政[2014]27号);撤销沟帮子镇,设立沟帮子街道(辽政[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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