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北京市行政区划

  1950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将北京市城内12区调整合并为9区,郊区为7区。
  至1950年底,北京市辖16个市辖区,其中9市区、7郊区。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

市区(9个)
  第一区       第二区       第三区       第四区       第五区
  第六区       第七区       第八区       第九区
郊区(7个)
  第十区       第十一区      第十二区      第十三区      第十四区
  第十五区      第十六区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 1950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将北京市城内原有的12个区,调整合并为9个区。划内城区为5个区,外城区为4个区,依次定为第一区至第九区;并将邻近城区的关厢分别划归毗邻的城区各区管辖。郊区为7个区。
  ⊙ 1950年6月:将第二区由原内二区与内四区的马市大街、羊市大街、阜成门大街以南地区合并,第四区由原内四区(除马市大街、羊市大街、阜成门大街以南地区外)和内五区地安门大街、旧鼓楼大街以西地区合并。原第六区与第七区合并,成为第五区,原第八区与第九区合并,成为第六区,第十区改为第七区,第十二区改为第九区,第十八区合入第十五区。
◎ 1950年6月9日,北京市第十六区人民政府从乐家花园迁至太平庄2号。
◎ 1950年8月,将城区和郊区的区名衔接,即原第十三区至原第十七区,依次改为第十区至第十四区,原第十九区和原第二十区,依次改为第十五区和第十六区。
◎ 1950年10月9日,(?)批准:河北省昌平县黑龙潭划归北京市第十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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